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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分立是否需要業績

重組、分立後的企業再申請資質時,只能提供該企業重組、分立後承接的代表工程業績;合併後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可以提供原企業在合併前承接的代表工程業績。
如有被降級、吊銷、撤銷資質以及弄虛作假被通報的企業如同時對其進行在限定時間內不得申請某項資質處理的,該企業上述限定時間內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時,其受到資質處理前的工程業績不應作為有效業績申報。
依據《建築法》。

建築企業分立是否需要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