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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醉駕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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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醉駕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中山醉駕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醉駕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判斷標準為同飲者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如果盡到了,就無需承擔責任,如果沒盡到,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同飲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強迫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明知對方駕駛機動車、可能駕車回家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二、如果對方醉駕是否還分主次責任

醉酒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負全責。醉駕責任劃分具體由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醉駕事故同飲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取決於其是否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如果同飲者存在強迫性勸酒、酒後駕車未勸阻等情況致使駕車者發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同飲者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就無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