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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來源| 民事法律參考

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劉貴祥7月3日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第四部分。

在確定合同無效後的返還責任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依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結合應予返還的財產性質,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當事人僅請求返還財產,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合理確定增值或者貶值部分的返還責任;返還貨幣的,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利率標準。當事人在請求返還財產的同時還請求損害賠償的,此時返還財產原則上僅指返還原物或者本金,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再考慮前述的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受讓人行為與財產價值變化的關聯性以及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準確認定責任範圍。

在審理雙務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並未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折價補償等給付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併提出相應給付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於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提出反訴或抗辯。即便被告未就合同無效的相應後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實以及法律後果,並在判項中就相互返還事宜作出裁判。一審法院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返還或相互返還事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並改判。如果返還範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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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中國人大網《合同法釋義》

本條規定,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應負如下幾種民事責任: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存在,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説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麼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於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並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於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

(l)返還財產的範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

本條中規定對於“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並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並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

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於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

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