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服務合同 > 留學合同

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未錄取指定學校退費)

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未錄取指定學校退費)

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合同(未錄取指定學校退費)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

諮詢服務人: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聯繫電話:

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申請人與諮詢服務人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諮詢服務人接受申請人的要求提供自費出國留學諮詢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項目及費用

第一條申請人申請赴_________(國家),就讀____________專業,留學類別屬_________(學歷或非學歷教育),留學層次_________(屬於就讀所在國的高中、預科、專科、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等)。

注:申請學校名稱及數量以補充合同方式約定

第二條諮詢服務人向申請人提供留學前往國家、學校的諮詢、協助辦理入學申請手續等相關服務。

第三條申請人向諮詢服務人繳付出國留學相關服務費,在本合同及補充合同中申請人所繳費用均為留學服務費的構成。

1.申請人選擇以下方式支付留學服務費用:

方式1:簽約時一次性支付留學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

方式2:簽約時先行支付留學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簽訂學校確認補充合同時,支付相應服務費。

2.申請人同時申請多個國家的,按繳費標準最高的國家收費,不按國家累加收費。

3.申請人同時申請博士學位與碩士學位的,按申請博士學位的標準繳費。

4.申請人申請碩士學位及以下學歷層次的,按申請的學校綜合排名加收相應申請服務費。

5.諮詢服務人幫助申請人獲得所申請學校提供的獎學金的,申請人應當在獲取獎學金確認文件後十個工作日內,向諮詢服務人繳付第一學年獎學金的15%。

6.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院校申請數超過諮詢服務人合同內規定學校數量及標準的,按增加學校的層次和數量加收相應申請服務費。

二、諮詢服務人義務

第四條提供信息

1.諮詢服務人承諾向申請人提供的出國留學信息、宣傳介紹材料、廣告等,內容真實。

2.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介紹前往國家的教育制度、留學政策、留學簽證政策和申請留學院校的性質、辦學資質、入學要求、入學申請程序等基本情況。

3.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介紹留學層次及就讀專業的詳細情況。

4.諮詢服務人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留學院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繳納費用的辦法。

第五條申請入學

1.諮詢服務人指導和協助申請人準備入學申請的相關材料。

2.諮詢服務人協助申請人辦理入學申請手續。

3.諮詢服務人指導或協助申請人辦理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有關費用的手續。

4.諮詢服務人對申請人要求的留學申請,應當在________年____月前取得申請人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如到期未能拿到錄取通知書,按以下方式處理:

方式1:申請人可自動免費獲得下一期的申請服務。

方式2:諮詢服務人按以下情況退費:

(1)申請人申請的學歷層次為碩士及碩士以下的,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服務費的90%。

(2)申請人申請的學歷層次為博士學位的,諮詢服務人應當向申請人退回申請服務費的50%。

5.申請人的最終院校錄取結果與申請人繳費標準不匹配,諮詢服務人應當根據下述約定退還相應的申請服務費:

(1)申請人同時申請多個國家,諮詢服務人在扣除錄取結果最高的服務費後,退還其餘申請服務費。

(2)申請人按申請學校排名增加申請服務費,諮詢服務人在扣除錄取結果最高院校的服務費後,退還其餘申請服務費。

6.諮詢服務人應當及時向申請人報告辦理申請入學的結果。

第六條辦理簽證

1.諮詢服務人指導申請人進行簽證申請準備,協助申請人辦理簽證或入境批准文件。

2.諮詢服務人指導申請人向申請人前往國駐華使(領)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如該使(領)館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送籤時間有特別要求的,應按其要求辦理;需要進行面試的,諮詢服務人可協助安排預約時間,進行面試輔導培訓。

第七條其他

1.如諮詢服務人協助申請人辦理申請入學、簽證服務等,其收取的費用應在本合同第三條相關服務費中標明。

2.諮詢服務人收取申請人的相關服務費,應當為申請人開具有效發票。

3.諮詢服務人收取的相關服務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應為申請人出具有效發票或蓋有企業財務專用章的收據,並在本合同終止前,將收據換為有效發票。

4.如諮詢服務人代申請人向國外院校繳納報名費、學雜費等費用,諮詢服務人應向申請人提供收費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證明文件。

5.諮詢服務人對申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負有保密義務。除為申請人入學申請、簽證申請的目的之外,不得向無關的第三方透露。

三、申請人義務

第八條申請人應符合中國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條件,遵守國家關於公民自費出國留學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人向諮詢服務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陳述的內容應合法、真實、有效。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按諮詢服務人要求,把入學申請所需材料交與諮詢服務人,或按諮詢服務人員指導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前往國家的留學政策、簽證政策或申請留學院校的入學要求發生變化,申請人應根據新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在留學申請辦理過程中,如申請人前往國家駐華使(領)館要求申請人進行面試,申請人應按要求參加面試。

___四、違約責任

___第十三條諮詢服務人和申請人應履行合同中全部條款,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諮詢服務人違反合同條款造成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應向申請人退還相關服務費。

第十五條諮詢服務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申請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除全額退還相關服務費外,還應按相關服務費的10%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六條諮詢服務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為申請人申請到擬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諮詢服務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申請人為達成本合同目的而向諮詢服務人提供虛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不退還申請人繳付的相關服務費。

第十八條由於申請人的違法行為,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諮詢服務人不退還申請人繳付的相關服務費。

第十九條申請人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申請人簽約後,諮詢服務人已按留學要求進行諮詢、協辦項目進行部分諮詢服務,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服務進展,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1)諮詢服務人已開展申請人評估指導、留學全程策劃、背景提升指導、語言考試指導服務的,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15%,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2.諮詢服務人已向申請人意向學校送交了申請人入學申請材料,申請人尚未得到申請留學院校的錄取通知書,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諮詢服務人扣除相關服務費90%,其餘費用退還申請人。

3.申請人獲得入學錄取通知書後,無論是否開展簽證工作,申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諮詢服務人不退還諮詢服務費。

五、不可抗力條款

第二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重大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立即通知對方,説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事件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及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並應當自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提供證明。

第二十二條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響,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辦法和補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應盡力採取合理措施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否則應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適用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履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第二十四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合同的補充、變更、修改

___第二十五條如申請人未要求諮詢服務人進行簽證服務,本合同第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無效。

第二十六條對本合同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應採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八、生效及終止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由申請人及其代理人、諮詢服務人、諮詢服務人法定代表人簽署,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與諮詢服務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後,合同終止。

申請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諮詢服務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日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