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暫行規定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暫行規定
為推動我國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多渠道籌措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國家物價局(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7-20
實施時間:1991-07-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為推動我國職業技術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多渠道籌措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屬非義務教育,自1991學年起,對中等專業學校(不含中師,下同)、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新入學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1990及以前學年入學的學生仍執行原規定。
三、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學費標準應根據下列原則制定:
1.高於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其中:中等專業學校的學費標準,要低於同類普通高等院校的學雜費;職業高中和技工學校的學費標準,要低於同類中等專業學校的學費。
2.培養費用較高或報考人數較多的熱門專業(工種),其學費標準可適當高一些。
3.工作條件艱苦或國家重點扶持的專業,如為農牧業服務的專業等,可以免收或減收學費。
四、各類學校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勞動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羣眾承受能力,辦學需要,專業(工種)特點等提出方案,經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並報國家教委、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備案。
五、收取的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全部用於補充學校辦學經費不足,不得擠佔或挪作他用。學校主管部門不能因收取學費而減少撥付學校的經費。各地教育、物價、財政、審計、勞動等部門應對學費收入加強監督與審計。
六、國務院各部門直屬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收取學費的標準以及學費減免的比例和辦法,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七、本規定由國家教委、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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