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一、專利侵權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一)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三)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專利侵權行為的判定條件有:
1、有被侵犯的對象。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專利侵權糾紛怎麼處理?
1.專利侵權糾紛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當事人按民事糾紛協商解決,但是不願協商解決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協商不是起訴的前提條件;如果先協商而協商不成的,也不影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即走行政處理的途徑,這也是允許的。
3.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部門當被告。
4.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處理後,侵權人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是有強制力作為後盾的。
5.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應專利糾紛當事人的請求,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調解與處理不同,行政部門只是一個工作有否效果的問題,並不是採取行政措施,所以不應當被告,而只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第三人。
6.在上述過程中對專利權的保護同時發揮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作用,對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也給予選擇司法途徑和行政渠道的權利,目的是有利於實施對專利權的保護。
遇到專利被侵權的行為,雙方可以坐下來進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工商部門介入來進行調解,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解決,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最好是委託有經驗的律師出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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