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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撤銷與撤回要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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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撤銷與撤回要具備哪些條件?

仲裁裁決撤銷與撤回要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條件:撤回仲裁申請必須由有權的人員提出。所謂有權提出的人員,是指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限於反請求部分)、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經其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請須採取書面形式。雖然仲裁法對撤回仲裁申請的形式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仲裁實踐的情況看,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這樣有利於仲裁庭審查仲裁申請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相應的條件。如果申請人以口頭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則應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

3、時間條件:允許撤回仲裁申請的時間為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後,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之前,並以被告實際答辯為界限劃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依法可以當然撤案階段,因為此時被申請人尚未實際答辯,仲裁庭尚未實際審理,所以申請人申請撤案,原則上都應該准許;後一階段為仲裁庭審查核準階段,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異議,確保程序的公正。

二、撤銷仲裁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時,意味着雙方當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權已被“取消”,仲裁機構自然也就不再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和裁決。所以應當明確撤回仲裁申請的法律後果,以便當事人權衡得失,斟酌行使。當事人撤回仲裁申請將產生多個層面的法律後果:

1、本案仲裁程序終結。撤回仲裁申請的直接法律後果就是導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終結。因此,對於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對該案的仲裁權,不能繼續行使對該案的審理權和裁決權;對於當事人來講,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繼續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

2、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所謂仲裁協議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協議被當事人援用之後,由於某個事件的發生,當事人仍可依據該仲裁協議重新提請仲裁的情形。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為民事糾紛去申請仲裁的,在拿到仲裁決定書後,其對仲裁有異議或者私下已經和解的,可以提出仲裁裁決撤銷,應當去法院辦手續。法院受理要看是否符合條件,在時間要件,形式條件及提出主體上都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