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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損壞的哪些情況,承租人要賠償?

      租賃合同簽訂後,如果雙方對租賃物的毀損沒有約定,那麼租賃物毀損時,承租人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個問題處理得不好,雙方就會發生糾紛。

租賃物損壞的哪些情況,承租人要賠償?

      在實踐中,租賃物損壞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對於承租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也會有不同的結論。

      因此,在什麼情況下租賃物損壞,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的。

      然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的損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説,如果租賃物的損壞是由於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由於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物損壞,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向法院起訴索賠,只要證據充分,一定可以勝訴。

      同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賃物或者不當保管租賃物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在實踐中,具體在什麼情況下,租賃物毀損,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需要以案例情況來確定,這是不能一一列舉的。

      例如,承租人以出租的客車向招租人索取,造成其超重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説,租賃物損壞的原因,是由於承租人不合理使用或者保管不當造成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無需賠償。如果有疑問,向律師詢問損失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