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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蓋什麼章有效?

房產證1.71W

一、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蓋什麼章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蓋什麼章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購房合同蓋賣房者的公司公章就可以了,主要還是因為這樣的一種公章它是代表着公司的,所以必須要進行一個簽字蓋章,這是我們國家合同法當中35條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訂立的話,就必須要蓋章。

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説,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為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為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偽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為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

二、淺議公章、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在工作中,碰到一些人對企業印章的使用存在不同的看法,這裏,我根據對有關法規的理解講述一下我的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户、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在這裏,出現了“公章”的字樣。國內的實際情況是,一個企業法人領取了營業執照以後,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並在工商局備案: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一般來説,這些企業印章代表着企業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於銀行等與錢的業務,合同章用於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籤商業合同。在當代社會可能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瞭解,在一些具體的法律材料文書當中是不能夠隨意的簽字的,否則的話就會發生一定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於簽字這個事情還是比較敏感和謹慎的,畢竟簽完字之後就意味着自己將會受到相關的法律後果的約束,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的時候,也必須要非常的慎重考慮再三再次簽訂。

標籤:購房 法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