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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房產過户偷税漏税怎麼處理?

一、協助房產過户偷税漏税怎麼處理?

協助房產過户偷税漏税怎麼處理?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偷税與漏税的主要區別有三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偷税是出於故意,而漏税是過失行為。偷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税收損失,而積極希望或追求這一危害結果。漏税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卻設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偷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這一目的。

2、客觀方面不同。偷税是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等欺騙、隱瞞手段來不繳或少繳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漏税與偷税的轉化。漏税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成為偷税。

3、法律後果不同。偷税達到法定結果即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漏税是一種違法行為,行為人只須補繳税款並交納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52條第2款也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末繳或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延長到五年。”其中的“失誤”包含了無意造成的未繳或少繳税款的種種情況,實質上就是漏税。

三、偷税罪的罪與非罪界限

首先,要注意區分偷税與漏税。漏税是指納税人(包括扣繳義務人)並非故意,沒有依照税法規定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税款的行為,是一種一般税務違法行為,應由税務機關責令其補繳漏繳的税款,並加收滯納金;偷税則是一種故意行為,行為人目的明確。從性質上看,偷税性質要比漏税嚴重得多,偷税情節嚴重,符合規定的偷税罪的條件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要注意區分偷税與避税。所謂避税,是指採用合法手段減輕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廣義的逃税包括偷税與避税。偷税與避税雖然都是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的行為,但二者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避税是在納税義務發生前採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者免除税收負擔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是符合立法意圖的,如利用經濟特區的税收優惠政策在經濟特區投資,有些則是鑽税法不夠完善的空子;偷税是發生納税義務後,採用非法的手段減少或者不履行納税義務,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對於鑽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過不斷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來防止,對於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打擊、是減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區分一般偷税行為與偷税犯罪。本條明確規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標準,這是區分一般偷税行為與偷税犯罪的標準,必須嚴格執行。本條對單位偷税犯罪與個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沒有作分別的、不同的規定,主要是因為規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數額的雙重標準。因此,和其他單位犯罪數額標準一般高於個人犯罪數額標準不同,單位偷税犯罪與個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數額標準是一致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助房產過户偷税漏税也是一定會受到處罰的,而且對於此罪的處罰一般會按照偷税漏税的金額來進行處罰,所以,在辦理任何案件的時候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不能因自己的私利而做出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