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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一、幫助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幫助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幫助偷税漏税的的處理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賬薄、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處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單位財務負責、主管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律依據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税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税款。漏税應當依法補交税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實踐中,幫助偷税漏税的人一般體現在公司企業的會計或者財務人員,通過財務手段幫助公司企業逃避税款,涉及到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還應當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對偷税漏税的主犯一般是追究公司企業的法人代表的相關法律責任。

標籤:偷税漏税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