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有權個別業主可否起訴?
一、業主共有權個別業主可否起訴?
不可以。共有部分的權利屬於全體業主,由全體業主共同管理、收益和決策,業主個人只享有參與分配收益的權利。業主委員會或者經大多數業主授權可以提起訴訟。業主個人未經大多數業主授權,就不是共有權利的直接權利人也不是經權利人授權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利害關係直接性的要求。業主的共有部分權利類似公司股權或者集體成員權,股東或者集體成員個人不滿足法定條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義向公司或者集體成員債務人直接提起訴訟。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權的法律特徵與一般共有權的法律特徵相比有着以下顯着的區別:
(1)從主體上看,共有所有權人的身份具有複合性,集專有權人、共有權人、管理團體成員的三種身份於一身。而一般共有權人的身份則是單一的,只能作為共有權人。
(2)從客體上看,區分共有所有權人的客體範圍較為廣泛,不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約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權人的客體通常只限於一項財產。
二、業主共有部分有哪些?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這一規定,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範圍作了劃分,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這是由於這個公共部分,它是屬於全體業主所共有的,相當於是某種方面的共同財產,那既然是共同財產,肯定是不能個人自己做主的,因此就算是共有部分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也不能由單個的個別業主來進行起訴,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來代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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