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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698號國務院令),其中《物業管理條例》中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但這些修改和刪除的內容中,全部是關於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內容,完全沒有涉及物業管理收費的內容。
1、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除了原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4、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由此可見,所謂的由最新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得出“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結論的説法,完全是錯誤的,是個誤傳。

8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