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如何抗辯?
1.抗辯理由之一:物業服務質量不到位
據統計,在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案件中,約80%的業主都會以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不到位作為抗辯理由。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最基本的服務內容是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並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
2.抗辯理由之二: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房屋買賣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當房屋出現滲漏、開裂等質量問題時,業主應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向開發商主張權利,要求開發商進行維修或賠償或解除合同。而物業服務企業並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相對方,其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因而,業主如果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作為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抗辯理由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3.抗辯理由之三: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業主以自己不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作為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抗辯理由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4.抗辯理由之四:未享受相關物業服務
部分業主購買了物業但未在該小區居住生活,所購房屋處於空置狀態,當物業服務公司要求其支付物業服務費用時,這些業主便以未享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對小區內的共有設施和相關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修理,對小區綠地、道路等進行衞生保潔,對小區內的交通狀況以及生活安全進行管理和防範,同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小區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因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是針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具有綜合性、公益性,無論業主是否在小區內居住,物業服務公司都已經履行了其義務。所以,業主以未享受相關物業服務作為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抗辯理由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5.抗辯理由之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
業主停放的車輛被盜、家中財產失竊等現象在我國小區中時常發生,業主便會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拒交物業費。依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業主應對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實進行舉證。這些事實主要主要包括物業服務公司是否安排保安對小區進行連續巡邏、是否安置必要的小區周邊監視裝置、是否實行門衞登記制度、對於進出小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必要的登記、詢問等。如果業主確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其財產損失,法院依法予以核減或免除。
物業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可以首先按照協商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的,雙方如果就有關情況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是可以根據達成的意見的來進行處理的,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法院根據掌握的證據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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