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物業回收房屋合法嗎?
一、租賃合同到期物業回收店鋪合法嗎?
是合法的,因為租賃合同到期就意味着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走向終結,即出租方收回店鋪,承租方返還店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那麼合同到期物業回收可以嗎,首先“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租賃合同到期後可以要求物業賠償裝修費用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
三、物業能在合同到期後能不能收取物業費?
由於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導致物業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約的,承認其事實物業服務關係。在此期間,儘管原物業合同已經到期,但是業主享受到了物業服務,仍需繳納物業費用。
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由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決議不再和物業企業簽約的,物業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理由,要求業主繳費。如果業委會決議是在物業合同期滿之後做出的,則需要繳納物業合同到期日至業委會終止物業公司服務的決議公告日期之間的物業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租賃合同到期的,就意味着合同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此時承租方應當履行返還房屋的義務,並且返還的房屋不得有重大的破損,否則出租方在驗收房屋時,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賠償,但是如果是雙方同意續租的,承租方就應當繼續向出租方繳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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