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是怎樣的?
現代社會,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因此建築面積的增長需求也日益增多,這就促使了建築物不斷向更高樓層發展,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問題,由於很多人對這一概念並不瞭解,導致在處理的時候難免吃虧,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民法典》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點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為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為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在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這些條件如下: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準,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户。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內容
《民法典》規定的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有些國家規定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同一概念,加上“業主的”三個字,是因為“業主”、“物業”的含義已經為人們所熟悉,為了便於人們理解,故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之前加了“業主的”三個字。為了敍述方便,以下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對業主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基於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佔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以上就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的相關內容,這一概念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它涉及到了廣大業主自身的合法權益。由於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還不是很明確,因此很多人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相信以上內容會對大家有所幫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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