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違約屬於什麼糾紛嗎?
一、物業費違約屬於什麼糾紛嗎?
物業費違約的話是屬於民事糾紛的,如果是簽訂了物業合同的話也是屬於合同糾紛的一種類型。
(一)對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判令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
(二)對於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並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對於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物業管理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質量狀況,判決駁回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或者判決減少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四)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判令相關業主支付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
(五)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應判決業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項目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駁回,同時建議政府價格監督管理機關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規收費予以處罰;
(六)對於雙方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由於未訂立物業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間缺少書面協議來確定權利與義務,訴訟中,業主們會以此作為抗辯理由而拒不同意補交物業管理費用。我們認為對於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享受了物業管理服務並因此受惠的,這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間已構成事實上物業管理關係。法院根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判決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二、不住房子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房子空也要交物業費。如果買的房子確實沒有住,也沒有裝修,不具備入住的條件下,就可以跟物業申請減免,可以少交10%到30%的物業費。
而申請減免時,也是有基本規則的。要求是六個月以上房子沒入住才可以申請,並且還要出示書面證明。另外,老房是不在減免物業費的範疇內,只有新房才有資格申請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案》規定,空置房空置在3個月以內的,不交物業費;空置超過3個月的,則交20%的物業費。
如果不住房子的話也是需要繳納物業費的,也就是説只要房子是業主的就必須要繳納物業費的。如果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的話,可能會面臨滯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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