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糾紛拖起物業費需要補繳嗎?
追繳物業費是有訴訟時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在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催繳的合理期限內,向法院請求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後果。但並不是説,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都無法主張了。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如經公證的催收單或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憑證;物業公司採取通過業主委員會催收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等,法院還是可以維護物業公司利益的。
一、物業起訴業主物業費是可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物業管理條例》維權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有進一步的説明。因此,如果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後,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總而言之,業主與物業公司不論因什麼原因產生糾紛,都不應當採取拖欠和拒絕繳納物業費的形式處理,這麼做本身並不合法,完全可以採取合法的維權方式,否則一旦物業公司向法院起訴,不但需要補繳拖欠的物業費,還有可能需要承擔逾期繳費造成的滯納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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