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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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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女性哺乳期離婚有什麼優勢?

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説明女性在哺乳期內離婚有優勢。希望大家不要輕信網絡謠言,輕率離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持。

二、哺乳期內怎麼離婚

哺乳期內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是協議離婚,就是雙方簽訂好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二是訴訟離婚,就是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一方堅持離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國法律並沒有給予哺乳期內離婚婦女任何優勢,只是採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但是法律對於婦女的保護不等同於優勢,哺乳期內離婚的婦女要面臨的社會問題不僅僅只是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還有其他諸如經濟等的問題,哺乳期的女性如果不是實在不得已,建議可以保留離婚的權利,等待時機再行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