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自治管理需辦理哪些?
一、業主自治管理需辦理哪些?
業主自治管理需辦理業主大會的會議,還有像一些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進行一定的報道,以及和業主簽訂相關的物業服務的合同。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的概念。業主大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的,維護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行使業主對物業管理自治權的業主自治機構。《物業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是業主團體利益的代表,也是業主團體的最高意思機關。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將業主大會會議分為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會議召開應當於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20%以上業主提議的、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臨時業主大會。發生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職責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召開。實踐中,由於20%的提議比例過高而難以執行,因此一些地方規定或小區議事規則中將該比例降低至10%左右,以便宜行事。從比較法角度而言,一般由部分業主提議進行臨時會議與部分業主通過主管當局提出臨時會議人數比是不同的,為了控制公權力的介入,後者的比例往往要高於前者。
在現代社會,我們國家講究一個高度自治的權利,而現在基層方面的自我管理,主要是集中在村民自治以及業主內部的做管理,比如説業主自治管理當中的具體的內容,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召開業主大會,在這個大會當中需要報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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