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糾紛物業不讓出門怎麼辦?
一、房東糾紛物業不讓出門怎麼辦
首先要清楚,物業不管和房東還是租户,都沒有權力阻攔其進出小區。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建築區域內的其它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以刷卡限制居民使用電梯服務為要挾,侵害了業主的權益。而且電梯是住宅的一部分,所有權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設置使用障礙。如果購房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住户所在小區的物業費包含了電梯使用費,但是業主沒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無權擅自給小區大門、單元門、電梯等設施設備安裝門禁卡、電梯卡,並且與物業費相關聯。除非業主同意,否則物業服務企業就得拆除門禁卡,解除與物業費的捆綁。如果未得到業主同意,卻仍堅持這種方式,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物業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業主和租户誰應承擔物業費
1、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對物業費的承擔做了約定,就應遵循合同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業主仍要對物業費的交納負連帶責任。因為,物業的實際使用人雖然獲得了物業服務,但卻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業主仍然是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第一責任人。
業主如果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費,該約定在性質上屬於債務的轉移,如果物業公司對該約定予以認可,應視為業主和承租人之間發生了債務承擔的法律關係,但這種債務承擔並不是免責式。根據免責式債務承擔的法理,如果出現拖欠物業費的情形,物業公司應當直接起訴物業的實際使用人,而不能再向業主主張。而物業費約定的債務承擔是一種並存式債務承擔,業主並不能因為債務承擔而免責,仍然要對物業費負連帶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與物業的實際使用人約定由實際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要負連帶交納責任。
2、如果業主和承租人對物業費沒有約定,則物業費應由業主自行承擔。
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有義務交納物業費。如果業主和承租人之間沒有關於物業費的約定,則交納物業費的義務並沒有發生轉移,顯然仍然應當由業主承擔。業主在交納物業費之後,沒有權利要求承租人承擔該項費用。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賃費,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業費。
如果業主認為應由承租人承擔物業費,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或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
遇到上述的情況,千萬不要動手。要知道,物業無權阻攔租户或者業主進出小區。不論業主或者租户是否繳納了物業費。物業費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收取,遇到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報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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