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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籤勞動合同備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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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籤勞動合同備案的期限
新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根據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後進來的,你單位第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一年一年的簽訂對單位更不合算,就等於第三年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在勞動市場,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早於實際用工的現象是比較常見的,職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從實際用工之日起開始計算,若用工唱過一個月之後,還未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