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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房屋租賃協議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在大部分的房屋租賃協議當中,其實當事人都是有關於違約方面的條款約定,主要涉及到的就是違約情形以及違約責任的內容。合同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但在具體約定協議內容的時候,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操作的,而此時就房屋租賃協議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自然也是受法律的調整。那按通常房屋租賃協議違約責任怎麼約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房屋租賃協議違約責任怎麼約定

現行法律允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自行約定違約金條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若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閒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因出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如租賃房屋用於商業用途的,承租人還可要求出租人賠償其合理期間內的經營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認為租賃期限未滿,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剩餘租期租金的,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補償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補償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給承租人的建議:

建議承租人在審核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條款時,確保出租人提出的違約金不至於過高。一旦違約金過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另外,在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要求出租人賠償停產停業損失、搬遷補償損失、即裝修損失。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麼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麼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

(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通過重複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違約一方大可不必理會,法院對此也是不會支持的。

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時候,一般違約金的比例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如果因為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過重,那麼也可以適當的提高違約金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