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因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即為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預期違約
1、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2、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1)、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
(2)、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二、不適當履行
1、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質量、面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房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2、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情形。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依法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除了以承擔違約責任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外,守約方亦可要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房屋的質量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三、其它違約行為
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購房合同中違約多數由開發商引起,實踐當中,最為覺的開發商違約責任形態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積出現誤差、設備及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變更規劃設計、房屋質量不合格、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户手續等,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違約情形均作出了較為具體明確、便於操作的規定
在買賣房屋時,為了雙方的利益在訂立買賣房屋合同,在合同當中約定了一方如果因為一些個人原因導致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就要承擔違約的責任,支付損失方一筆違約金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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