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什麼意思?
一、融資租賃合同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簡單疊加。
二、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區別嗎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不同之處如下幾點: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税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係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係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係即為成立。
租賃合同還有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包括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租金的計算不同,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主體要求不同,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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