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不支付租金房東有權收回房屋?
一、多久不支付租金房東有權收回房屋?
一個月即可,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欠租金不交的,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對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據以上不同情況,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動協商,請求有關組織調解,申請有關機構仲裁和申請法院依法審理等幾種具體途徑解決。
當出現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況時,出租人可以首先根據實際情況,與承租人進行協商,以求得雙方當事人的共識和諒解。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協商來取得一致意見時,出租人可以邀請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幫助敦促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如仍不能解決問題時,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條款,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在以上方法都無法解決承租人欠租問題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定承租人應交納的房租,交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具有最高效力,其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二、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符合租賃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那麼董先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
3、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出租人在承租人沒有違約情形以及租賃合同尚未達到期限時收回出租的房屋的,此時就可以直接認定為出租方屬於是違約方,此時承租方是可以要求出租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如果是租賃合同有效期屆滿,但是雙方都沒有主張解除租賃關係的,視為自動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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