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租給中介,中介跑了,有權收回房屋嗎?
原則上房屋所有權人一般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合同約定,若對方構成違約,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返還已支付的房屋租金、房屋押金以及相關管理費用,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造成損失可以並要求賠償。如此存在爭議的,可訴訟解決該問題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確實有困難的,房主應當延長租賃期限。未約定租賃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允許。承租人有條件搬遷的,應責令其搬遷;搬遷確有困難的,可以限期讓其找房或騰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義承租的房屋,租賃期內,該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允許。如房主住房困難,而房客又有條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協商解除租賃合同,租賃期內,承租人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計六個月不交房租的。所以,如果承租人超過了六個月不交房租,房東是有權收回房子的。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現在絕大多數的人都是通過租房來生活的,因此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越來越多,因此中介拿這房屋的欠款就逃跑的情況數不勝數,為了維護承租人以及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一定要在租房時簽定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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