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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有權收租客逾期的違約金嗎?

房東有權收租客逾期的違約金嗎?

一、房東有權收租客逾期的違約金嗎?

有權收違約金,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租人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且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情況下,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八十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的,出租人即房東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二、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有關違約金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或者對違約金的標準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來進行司法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