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屬於買賣合同當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合同了,此時要是發生了相關糾紛的話,確定管轄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麼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該如何確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
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法律適用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三、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綜上考慮後,最後考慮的是選擇法院能否對己方有利。實踐中,很多的是買賣合同最後演變為欠款糾紛的案件。如原來是供貨合同(即工業品買賣合同類或其他),後買方由於各種原因無法結清全部欠款,於是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或《欠條》,如此一來,當債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因為雙方訴至法院時,案由便是欠款糾紛,而管轄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當買受人出現無力還款時,出賣方應綜合考慮後再決定是否要與之簽訂還款協議類文書,以免將來在管轄地方面限於被動。
看完以上內容後,我們知道對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來講,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實踐中,由於買賣合同的種類比較多,因此針對不同的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是不同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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