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公積金貸款新規
甘肅公積金貸款新規:2018年12月03日,甘肅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了《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主要內容:
一、對於以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為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得有未結清的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以上規則適用於所有住房公積金貸款類型。對於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認定規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中心繳存職工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中心信息系統貸款次數結合人民銀行個人徵信記錄公積金貸款信息認定。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從未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一次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申請貸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記錄顯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合計有兩次及以上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再次申請貸款的,不予受理。
(二)外中心繳存職工,以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所在繳存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記載的貸款次數,結合省資金中心信息系統貸款記錄、人民銀行個人徵信記錄公積金貸款信息、本市及公積金繳存地房管部門的房產查詢證明進行綜合判斷:
無住房貸款記錄且名下無房產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受理;
合計有一次貸款記錄,或合計有一套房產登記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受理;
合計有兩次及以上貸款記錄,或合計有兩套及以上房產登記的,不予受理。
二、繳存職工夫妻雙方已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因離異後,其中一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須在離異滿一年後(以離婚證、民政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等記載的時間為準)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三、購房人購買已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貸款的,其購房時間以網籤合同簽訂日期為準須在一年以內,不再以首付款收據或發票日期為依據確定購房時間;購房人購買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保障性住房及專家教師公寓等類型住房的,自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日期為準須在一年以內,不再以首付款收據或發票日期為依據確定購房時間。以上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日期已超過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積金貸款。
四、對於已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經濟適用房申請貸款的,房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房資金有監管要求的,貸款資金必須劃轉至房管部門在預售許可證上註明的資金監管賬户,房管部門無資金監管要求的,貸款資金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中心備案的賬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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