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買兇宅要怎麼辦,誤買兇宅應如何維權
“凶宅”不是封建迷信,只能説是一種忌諱,也可以算是一種民間習俗,其作為一種意識評判在老百姓心目中是真實存在的。因此,買房時若是買到“凶宅”相信購房人的心情不會好的,但對於誤買兇宅要怎麼辦,很多人又都感到束手無策。那麼誤買兇宅應如何維權呢?下文會告訴您。
一、誤買兇宅要怎麼辦
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發生過自殺、兇殺並因而造成重大傷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如果買到了“凶宅”,也彆着急,可根據是否在合同中籤訂相關條款來分別應對:
1、合同中有約定
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權,並且合同沒有履行終結的,買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賠償合同損失。約定支付賠償金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照實際合理損失。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受訴訟時效制約,時間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凶宅”存在兩年內,不能超越合同的最後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沒有約定
如果沒約定合同解除條款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如一方採用了欺詐手段等。無過錯方的損失包括搬家費、裝修費、再次購買同等房屋漲價損失、訴訟費等等。不要超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起算是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內行使。
此外,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賣方違約責任。買房人可請求出賣人在一定範圍內降低房價款。在實務中,一般可以將“凶宅”的價格降20%到50%。
二、誤買兇宅應如何維權
關於“凶宅”的買賣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因其直接影響買受者是否購買房屋,屬重大事實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時應明確告知買受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未對“凶宅”作出規定,民間有關“凶宅”的習俗就可以適用。
賣房者如果為了將房屋賣出或賣高價而故意隱瞞“凶宅”這一重大事實,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買方可主張所購買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經濟價值減損,要求賣方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但購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購買的除外。合同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風捉影的“鬼屋”之説,或曾發生因溺亡、觸電、失火、煤氣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會認定其為“凶宅”。那些完全憑主觀臆斷就以“凶宅”訴諸法院的,像認為住進後常做噩夢、家人生意倒閉等,法院通常也不會支持。有些人買房後,請所謂的風水先生看房,認為房子不吉利,法院更不會認定。
購房者在買房前要多向附近居民或小區物業打聽消息,以減少風險發生;另外,買受方可與出賣方在簽訂合同時針對房屋事實情況增加一項約定“凶宅”信息披露的條款。這樣可以督促賣方認真考慮隱瞞此類信息的風險,也可以讓買方在發生糾紛時有合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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