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了凶宅可否退房
房屋買賣2.13W
房屋買賣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賣房人應如實披露房屋的實際情況。雖然發生非正常死亡的時間客觀上未就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產生影響,但該情況會影響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從而造成房屋交易價值降低,構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大事項。賣家故意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雙方合同的簽訂違反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可以判決退房。
售賣凶宅,隱瞞房屋情況,違背誠信原則合同可撤銷。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此,盧秋建議買房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就“凶宅”問題約定違約責任。此外簽訂合同之前,應多方面通過居委會、派出所、周圍鄰居、社區論壇等了解房屋情況,以免誤買“凶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售賣凶宅,隱瞞房屋情況,違背誠信原則合同可撤銷。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對此,盧秋建議買房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就“凶宅”問題約定違約責任。此外簽訂合同之前,應多方面通過居委會、派出所、周圍鄰居、社區論壇等了解房屋情況,以免誤買“凶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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