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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該不該在瀋陽買房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該不該在瀋陽買房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很多年輕人結婚的時候都急於購買房屋,但實際上,購買房屋注意事項是很多的,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該不該在瀋陽買房子?首先應當考慮的是自身的需求,房屋的位置,以及房屋的價格,自身的承擔能力等等。

一、根據我國哈法律的規定該不該在瀋陽買房子?

購買房屋在我們國家是需要考慮到很多的事項的,別墅自身的經濟能力以及房屋的位置,在考慮到自己的需求之後,再確定應不應該買房子

簽訂認購協議是要注意的事項

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的主要原因在於,房屋一旦被購房者選中,開發商就必須向購房者預留該房屋,並就該房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購房者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預留的作法就會給開發商的銷售造成影響甚至是損失。同時這也是開發商的一種促銷手段,以認購協議的簽訂給購房者一定的壓力,督促其儘快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使買賣成交。

不少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協議書》後,對所選房屋不滿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某些條款與開發商達成一致意見,便要求開發商退還其交付的定金或訂金。那麼,購房者的要求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定金和訂金有什麼區別?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但這裏所指的費用,是指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而非作為訂立合同擔保性質的"定金"。而且,具有預付款性質的"訂金",只要當事人是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約定不予退還的,都應依法從其約定。

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規定,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此在"定金"或"約定不予退還費用"的情況下,購房者很可能處於被動的地位,要麼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要麼拒絕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訂金的損失。因此,提醒購房者慎籤《房屋認購協議書》,注意協議書採取的是"定金"方式還是"訂金"方式,有沒有"另有約定"。

二、填寫合同文本空白處的注意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列出了24條,其中有許多空白和選項需要雙方當事人選擇和填寫。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購房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選擇和填寫相關內容時一定要認真審慎地對待。

第一、合同開始的雙方當事人項。關於"出賣人"和"買受人"的所有資料都要完整填寫,不可有空項。如果出賣方有"委託代理機構"或買受人有"委託代理人",除要認真填寫相關內容外,還要有合法有效?quot;授權委託書"。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須具備經公證的代理買受人是該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證明文件。

第二、合同第一、二兩二條中的所有填空均應填寫。填寫的內容要與審查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相應文件的內容、時間、文號相一致。

購買房屋需要注意的事項,並不僅僅是簽訂購房合同,而且在購買之前還需要考慮到綜合因素,比如説如果你在瀋陽工作的話,那麼在瀋陽購買一套房屋居住落户自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瀋陽的房屋價格比較貴,而且以後不打算留在瀋陽發展的話,自然是無需在當地購買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