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過時效還可以起訴嗎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過時效就不可以起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二)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三)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四)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五)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後,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七)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八)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九)不屬於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也有非常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不能證明房子的質量不合格,沒有出現逾期交房等諸如此類行為的,雙方當事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得承擔違約責任,而解除權的行駛,除了有法定條件之外也有法定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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