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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有哪些?

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有哪些?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的發展和不斷地進步,在我們身邊出現了好多令我們喜歡的事物,在我們生活中往往會接到政府下達的指令來通過拆遷房屋使更多的人民入住更好的居民樓房並且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我給大家介紹一下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關於房地產登記

(一)當事人申請辦理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及預購動遷安置房預告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及房地產登記證明上註記“動遷安置房”。

(二)當事人申請辦理動遷安置房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除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的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協議書

(三)當事人申請辦理預購動遷安置房預告登記及新建動遷安置房買賣的轉移登記,除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的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該動遷安置房的“供應單”。

(四)當事人申請辦理新建動遷安置房買賣的轉移登記及預購動遷安置房轉移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應當在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註記“動遷安置房,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字樣。

(五)動遷安置房取得房地產權證已滿3年,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房地產登記機構核准登記的,房地產登記簿和房地產權證的附記欄內不再註記“動遷安置房,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字樣。

(六)文發之前已頒發房地產權證(小產證),註記了“不得轉讓、出租”,且在3年內已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遷安置房,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

(七)文發之前已頒發房地產權證(小產證),註記了“不得轉讓、出租”,但未滿3年的動遷安置房,當事人以該動遷安置房設立抵押權申請登記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二、關於動遷安置房轉讓、抵押的時限關於“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後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規定中“3年”的時限,按照《關於動遷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滬房管市〔2010〕375號)第一、二條的規定進行認定。三、本通知所稱動遷安置房包括原配套商品房。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優化本市房地產市場結構,改善市民居住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遷安置房,是指政府組織實施,提供優惠政策,明確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價格,用於本市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市相關部門負責動遷安置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推進工作的綜合協調。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區、縣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上海安置房開發建設

第五條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組織編制區、縣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六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交通幹線、軌道交通、公交樞紐等相結合,與新城建設、老城(鎮)改造相結合,與城市產業佈局和區域產業發展相結合,同時兼顧農村宅基地置換,加快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落實。

第七條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確保優先供給。

第八條區、縣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土地等部門預審並經區、縣政府同意後,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報項目認定。區、縣規劃土地部門負責在預審前,對項目規劃和用地方面進行核定,並按照市規劃土地部門要求,做好項目備案工作。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審核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申報材料,並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出具認定文件,作為辦理後續相關手續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符合動遷安置房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改變為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並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報項目認定。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九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採用招拍掛方式,並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設和供應要求,以及建房協議價格等,列入招拍掛文件內容。

第十條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折算為土地樓面價)、建築安裝綜合造價、市政公建配套建設費、財務成本、開發單位的微利和相關税費等組成。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審核確定;區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區、縣政府審核確定。建房協議價格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審核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應當與取得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開發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在出讓合同中註明“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簽訂出讓合同時,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協議書,其中屬於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還應當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鑑證。

綜上所述,在我國還有許多類似的問題,通過上文可以瞭解到在我國有與之相關的法律文獻來保障關於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那麼,通過以上的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已經明白了動遷安置房管理辦法有哪些的具體方法了吧,希望通過以上的介紹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標籤:動遷 安置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