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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及目前的實際操作,二手房買賣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以下五項內容:

(一)瑕疵告知義務

即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公司,應當將房屋的瑕疵狀況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如該房屋是否設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質量問題等,都應當如實告訴下家。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訂的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則要向下家賠償損失。

(二)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

對於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的重要事項,一方應當如實通知對方。如下家要告訴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資金大致狀況等。在二手房買賣磋商過程中,有些人並不是房屋產權人,而是揹着家裏人把房屋拿來掛牌上市,結果造成不能簽約或合同無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與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最佳時間機會。有的下家經濟條件一般,等磋商到簽訂合同時,才通知對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辦理貸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協助與照顧的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上下家應當盡力避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損失,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便利,給予對方必要的協助。任何一方不得濫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的劣勢,或者脅迫對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當利益。

(四)不得欺詐義務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或環境,有的是為了投資套現,而有的則懷着欺詐的目的,為達到非法利益。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樁,造成自家房屋牆體開裂下沉而獲得賠償後,轉手就隱瞞該處瑕疵掛牌上市;還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編造掛牌舊房即將動遷可安置新房等虛假事實,吸引下家。“先合同義務”嚴格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不得利用接觸和磋商過程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來謀取不當利益。

(五)忠實義務

在二手房買賣簽約過程中,中介公司為達成居間或委託協議,有時告訴對方當事人一些商業信息是必須的,但一般也提請對方不得泄露、使用。有些情況下,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信息是商業祕密,基於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常識,二手房交易當事人也不可以泄露,更不應當用來搞手拉手交易,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二手房買賣以下步驟要了解清楚:

1、瞭解房屋情況。買方瞭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查檔:買賣雙方持房產證原件或按揭合同原價到檔案大廈國土部門查房檔案; 3、籤合同: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但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後,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4、申請過户。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准予辦理過户手續。如果存在無產權或部分產權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則拒絕申請。

5、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

6、繳納税費。税費的構成比較複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税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7、辦理產權轉移過户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後,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8、買方付清所有房款領取房屋所有權證,賣方交付房屋並結清物業費。

綜合上面所説的,購買二手房雙方都是必須發籤訂買賣合同的,但對於此合同我國法律也是有規定的,雙方一定要在公平、公正的條款的進行簽訂,而且出讓方一定要保障自己的房子是沒有任何抵押的情形,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購買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