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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麼

合同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麼

一、合同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是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法理學上稱之為“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理論認為,所有權屬於物權,而承租權則是債權。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平等市場經濟主體活動的複雜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界限卻越來越難以劃定,出現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趨勢,這一特點在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中有集中體現。在這種趨勢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作為處理物權與債權關係的一個例外,在調整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的社會生活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存在有其重要意義和法律價值。

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房屋的產權發生轉移的場合,承租人對於該房的使用權,不因該房的買賣而受影響,房屋受讓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現代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要件是:

1、須有房屋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當中特有的制度。因此,必須存在某項房屋租賃合同,才談得上“買賣不破租賃”。

2、須房屋已經交付承租人使用。“買賣不破租賃”僅就承租人而言,而對於買賣關係而言,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問題,這與“買賣不破租賃”制度無關。

3、須房屋被買賣。即發生了以租賃房屋為標的的買賣,該房的所有權由出賣人亦即出租人移轉到買受人手裏。

買賣不破租賃是明確告訴出租房,並不是有房子就了不起,承租人也不是看出租房臉色的,雙方都有個人的權力和義務,如果有摩擦的情況下,雙方可以私下進行協議解決,解決不了的可以到有管轄範圍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