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時過户買方有哪些風險
在購買房屋的時候,不是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簽訂購房合同,支付了房款之後,交易就算完成。由於我國對房屋這樣的不動產採取的是登記主義,因此還需要辦理過户手續才行。那要是不及時過户的話,此時買方有哪些風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不及時過户買方有哪些風險
1、如果此時出賣人一房二賣,善意第三人也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買受人就不能再對房屋主張權利,而只能向出賣人主張退還購房款和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出賣人負債累累無力還款,或者攜款出走下落不明,那麼買受人就只剩下房、款兩空了。
2、在買受人支付購房款,房屋產權過户前,房屋很可能因出賣人欠債,由債權人申請被法院查封,出賣人的賬户也可能同時被法院凍結查封。如果出賣人欠債情況屬實並且敗訴,買受人同樣面對房、款兩空的局面。
3、出賣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因房屋漲價反悔,要求給付買受人違約金解除合同。但買受人拒不同意,執意要買此房。於是出賣人制造假債務,由假債權人起訴並請求法院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查封。又以自己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為由,向買受人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這種假債權債務的訴訟法院很難查清,對房屋的查封可以拖延至一年以上,足以擊垮買受人堅持繼續購買房屋的意志。
4、未經全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賣的共有房屋,在買受人支付購房款後,房屋產權過户之前,其他房屋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必然得到法院支持。此時因房屋產權尚未過户,買受人不具備善意第三人的條件,只能請求出賣人退還購房款,但是能否順利收回,就看買受人的運氣了。
二、逾期過户交房如何維權
對於拖延或拒絕過户的,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家歸還房款,付違約金;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賣家協助過户,賠償滯納金。
對於拖延或拒絕交房得,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買方可以要求賣家交接房屋,並賠償滯納金或直接損失中的較高一項。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為了防止一房二賣、因賣家債務被查封等情況,最好申請查封房屋。
如果買受人以現金全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首付款的數額要儘可能少。餘款在房屋產權過户之前,不可交付出賣方,也不可交付中介公司保管(中介公司負責人攜款潛逃的事件屢見不鮮),最好通過房屋交易專管賬户劃轉,或交由受委託的律師事務所在產權過户後支付給出賣人。
在辦理房屋過户的時候,通常是需要賣方提供必要的協助,否則的話就無法順利的辦理房屋過户,讓買方取得所有權。而要是出現了不及時過户的情況,則此時對於買方而言承擔的法律風險就是比較大的,由此也是有可能造成自己利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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