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違約金約定過低怎麼處理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看來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後,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二、《民法典》合同違約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條規定違約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訴違約並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解決了實踐中的問題。
《民法典》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是傳統民法體系的一大突破,也是民事立法上的創新之舉。
適用本條的條件為:
(1)雙方當事人存在合同法律關係;(2)一方當事人構成違約;(3)違約行為同時造成債權人人格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
三、如何認定合同關係和違約行為
1、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根據《民法典》“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一方存在違約行為
在《民法典》實施以前,有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受損害方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頒佈後,法律賦予受損害方在違約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疑有利於保護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合同違約精神損失費的規定有如果雙方簽訂了合同,有一方當事人進行了違約,並且該違約行為導致了債權人遭受了嚴重精神傷害,則該債權人可以向其追究精神損害費。同時對於違約金的訴訟費用可以由違約方進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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