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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光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採光權侵權認定標準是什麼
採光侵權的賠償主體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符合採光侵權行為的構成條件,且構成對被侵害方的實質性損害。具備以下條件即構成對採光權的實質性侵害:
(1)存在侵害行為,即侵害人實施的使不動產相鄰人基於其對不動產的所有、佔有和使用權而應獲得的日照之利益受損的行為。這裏的侵害行為不要求一定是非法行為,只要造成他人基於採光權而應享有的合法利益受損即可。
(2)發生侵害結果,採光權侵害必須以一定的損害結果為必要,否則無法對損害賠償進行具體量化和測算。侵害結果可以是身心傷害,也可以是財產損失。而被侵害的採光權,必須是基於合法佔有、使用而擁有的正當權利,即失去此權利將無法正常生活。
(3)侵害行為與侵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即侵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主體的採光權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其侵害結果須由該侵害行為引起,沒有該侵害行為就無該損害結果。此外,在建築物得到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由於該建築物屬於合法,如果仍然對相鄰人造成損害,若損害較為輕微,相鄰人應該有義務予以容忍。換言之,即使是合法建築,如果遮擋行為給相鄰人的日常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對受害方造成實質性損害的,仍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標籤:侵權 採光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