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房產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一、未取得房產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農村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系對農村房屋交易過程中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種原則意義上的管理性規定,旨在規範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係。這一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屬於取締型的禁止規範。故違反上述規定並不必然導致交易行為及締約合同的無效。對以將來可能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不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致使標的物不能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證二手房買賣合同的風險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之風險
賣房人慾出售尚未取得兩證的房屋,首當其衝的法律障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賣房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實踐中法院對於無兩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也有的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而是管理性規定,只是規範房屋權屬不能發生變更,但是對合同效力沒有影響。
其實,我們完全沒有必要拘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法律性質的爭論,而應該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對於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確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反面言之,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人不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則合同無效。所謂處分權,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對於二手房買賣來説,賣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有權處分該房屋(授權處分行為不予考慮),因此,如果賣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前出賣該房屋,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發生爭議時賣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則二手房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二)房屋的交付時間、權屬變更登記時間不確定
現實中無兩證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約交付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直接取決於開發商能否按約交付並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而商品房的建設期限較長,能夠如期完工並交付取決於諸多主客觀條件,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難以控制。
(三)房屋質量難以保證
現實中無兩證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在建成之前房屋質量如何根本無從判斷,這必然為二手房的交付留下了質量隱患。
(四)“一房二賣”不可不防
無兩證的二手房買賣無法辦理預告登記,這就為賣房人“一房二賣”留下漏洞可鑽,一旦房價高漲,違約成本過低,賣房人極有可能將房屋出售給他人。
在這裏跟大家温馨提示一下,購買房產的情況下,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一定有產證,沒有產證的房產容易有法律糾紛,在中國是比較講究產權的。情節比較複雜的,一定要找律師進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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