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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購房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公民在購房時要注意什麼事項?

雖然大家都知道購房的時候有一些要注意的問題,但其實針對不同情況的房產,實際需要購房者注意的地方是不一樣的。對於在購房時要注意什麼的問題,本站小編為大家作出了總結,同時還帶來了購房過程中容易出現的一些陷阱,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一、在購房時要注意什麼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約前向其收取一定費用是目前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並常被冠以“定金”、“訂金”、“誠意金”等名稱,但對如何返還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人士表示,買家要擦亮眼睛分清三類“金”。

“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義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與“定金”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質上卻有天壤之別。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的只作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數返還。

還有一個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出現的“誠意金”,法律上卻並沒有誠意金之説。因為“誠意金”難退,我國不少城已經明確表示,收取購房誠意金是違規行為。

二、購房時容易出現哪些陷阱

1、廣告陷阱。為了賣掉房子,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裏。結果當出現規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説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

2、銷售陷阱,內部認購,加大買房者風險。正當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時,開發商其實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更糟糕的是,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3、製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户型、朝向等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户,而一旦有客户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 現場設“托兒”,製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户的購買慾望。

4、合同陷阱。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户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着。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説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準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很多家庭來講,購房都是大事,其中的方方面面都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為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因此購房過程中就要小心注意,最好能夠先了解清楚在購房時要注意什麼,這樣提前採取措施來應對,才可以儘可能的減少自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可能性。

標籤:公民 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