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處分權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房產交易應該遵守哪些相關政策?農村房屋買賣,處分權是怎麼規定的?購買農村房屋需要注意哪些?農村房屋可以進行買賣嗎?本文將有關農村房產交易的相關內容作相應分析。
農村房屋買賣的處分權 農村房屋買賣,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權利人不予追認的無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處分該財產,他人無權干涉。
農村房屋買賣的效力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一個也沒有。涉及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在這個批覆裏,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如果農村房屋的買賣雙方已經實際交付了房屋和全部價款,買賣關係有效,人民法院應予保護。
關於農村房屋買賣合法:
一、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僅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一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禁止村民多佔宅基地,以免農村土地過多地被用於宅基地,從而保證耕地的數量不至於減少。該規定不是禁止或限制村民轉讓其宅基地。
二、從法律關係來説,農村私房系農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國家保護個人的房屋所有權,所有權人有合法的處分權。
①房屋所有權不能離開土地使用權而單獨轉移,如果以宅基地使用權禁止轉讓為由而否定房屋所有權轉讓,不僅剝奪了房屋所有權人的民事權利,而且將導致由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因房屋的存在而受到阻卻的結果。因此當農村私房轉讓後,其宅基地使用權也應一併轉讓給受讓人。
②當農村私房轉讓後只要受讓人不改變房屋的用途而一直用作生活居住,那麼改變的僅是房屋所有權主體,房屋的用途仍未改變,從而也不會引起宅基地設立目的的變更,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歸屬於受讓人。
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將農村私房的購房人限定在本村或經批准回鄉落户定居的無宅基地或其已有宅基地少於當地標準的範圍內,並且須經有權機關批准,不滿足上述條件,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但《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屬地方性法規,且是在合同法頒佈實行後製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④法律、法規並未禁止農村私房的轉讓,因此農村私房轉讓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是允許進行變更登記的。
⑤轉讓人將房屋轉讓給受讓人後,也有義務將宅基地的使用利益歸屬於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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