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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

在實際生活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往往不夠明確。在相關法律中,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到底是如何確定的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買賣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一: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只要違約金數額不超過標的的30%,則依據合同的約定解決。為什麼是30%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明確的違約金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方法不明確的,則根據《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7條的規定處理。分兩種情況:

1、買受方違約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2、出賣人違約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這裏有個“或者”二字,買受人可以選擇其一,但是法院也可以依據自由裁量權來採納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