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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購買期房的,開發商需要按照約定的時間交房,否則的話就會對購房者構成合同違約。此時開發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即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那麼大家知道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麼算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麼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所以由上述可知,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首先按照雙方當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進行支付,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一)合同有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絕對的,是依法可作調整的.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請求增加賠付額。違約金是有限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補充的,若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真實有效,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時間三部分組成。

1、“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銀行按揭款。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納入“已付房款”。

2、需要確定的是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違約金或損失,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確定,或者參照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3、需要認定的是開發商延期交房時間,開發商未能按期交房應承擔違約責任。逾期時間應該從雙方簽訂的交房日期,直至開發商通知驗收的日期,由此不難得出最終的違約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時間。

二、開發商延期交房還能怎麼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是怎麼算的吧。一般是先看買賣合同當中有沒有具體約定,如果沒有的話,則按照同地點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