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是指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內,沒有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交給購房者入住的行為。那麼,購房者應該如何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在實踐中,不少開發商在延期交房後,不願向購房者賠付違約金,就提出用物業費來折抵。那在法律上,延期交房違約金能抵物業費嗎?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一、應該如何認定開發商延期交房
延期交房包括兩種情況:
1、正常延期交付。
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施工遲延或者相關政府手續辦理遲延、市政配套遲延等導致的房屋交付逾期。這種延期交付屬於延後交房時間,購房者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經過一段時間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況。
2、非正常延期交付。
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於開發商經濟實力、相關政府手續違法且無法辦理等導致開發商不能或者短時間內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3、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但在下列情況下,不構成延期交房:
(1)因不可抗力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延期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期交房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是,出賣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對買受人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否則構成延期交房。
(2)因重大規劃、設計變更對按時交付產生影響。
如果在房屋建設過程中遇到政府主動提起的規劃變更(如政府部門需要拓寬建設項目前的道路,要求道路兩旁建築物各自退後一定距離,為此,開發商需要時間來對整個設計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是房屋在施工過程中遭遇重大技術難題(如地質條件的突變)必須對設計進行變更的,此類情況因不能歸人不可抗力範疇而使開發商免責,但如果完全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顯然有失公平。
二、延期交房違約金能抵物業費嗎
首先,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係,是不同的合同主體。從法律關係上來説,“延期交房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對於“債務轉移”應簽訂協議。《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説,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物業管理費”,要經債權人———購房人同意。
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三,折抵一年以上物業管理費也是違法的。
相關文件規定,物業在收取管理費時,不得一次性預收多年物業管理費。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消一至兩年以上“物業管理費”的行為,事實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物業管理費。所以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最後,用物業管理費折抵延期交房違約金還有可能侵犯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所以提醒消費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與開發商逾期交房相關的書面違約證據,以便在日後進一步處理該問題時能得到法律保護。
購房的過程中,購房者與開發商在籤購房合同時,一般都會在合同中約定交房的日期。但即便是這樣,仍然出現不少開發商違反約定,逾期交房的現象。對於這種不合法的現象,如果您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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