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貸款沒有辦下來怎麼辦
按照商品房交易的習慣,一般購房者在交付了購房首付之後,會與開發商簽訂書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至於剩下的房款,一般就是需要購房者向銀行申請了。然而,銀行在受到購房者的申請之後,如果發現申請人不滿足條件的話,自然也不會批准貸款。那此時交了首付貸款沒有辦下來怎麼辦?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了首付貸款沒有辦下來怎麼辦
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實踐中,不同情況的處理也是不同的,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開發商的原因: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的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購房者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並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發還首付及定金。
二、購房貸款沒批下來能退房嗎
在實踐中,因銀行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未批准按揭,而導致的違約責任應由誰來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未能辦理按揭時,應分清不能辦理按揭手續的原因,如因購房者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買房應由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如因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不能賣房應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雙方均無過錯的,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導致的可以解除該買賣合同。此時,買賣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對付款方式重新做出約定。如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造成購房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解除購房合同。
究竟交了首付貸款沒有辦下來怎麼辦?這個時候如果是因為自身原因導致銀行不批准放貸的話,購房者只能另想辦法籌集剩餘的房款,否則就會對開發商構成違約,此時會被追究違約責任。但要是因為開發商原因導致無法放貸,那麼就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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