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期房的能不能要求退房
在期房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買賣合同雙方應如期適格地履行合同義務,在退房的消費者中,有很大一部分買受人提出退房的原因是:房價下跌過快過多,時隔幾天,前後房價有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價差,心理承受不了。那麼,在法律上購買期房的能不能要求退房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購買期房的能不能要求退房
實踐中,並不是説購買的期房絕對不可以退房,期房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退房的。具體情形大致如下:
1、商品房買賣合同實質條款異於認購書內容的。
商品房交易通常採用先簽認購書後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方式,從性質上講商品房認購書屬帶未決條款的預約。由於合同主要條款已經確定,合同已經成立,對未決事項雙方應繼續談判以簽訂本約。如果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與認購書條款不一致,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不合理,此時買方有權拒籤,並要求返還定金。
2、開發商未取得相應的批准、證件。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對商品房預售限定了嚴格的條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開發商預售的前提。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所簽訂的合同則沒有法律效力,業主有權要求退房。
3、開發商單方變更規劃。
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如果開發商未經買方同意單方變更朝向、面積、户型等規劃、設計,買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賠償金。
4、按揭未獲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買方的事由導致不能簽訂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5、先賣後抵、一房二賣或先抵後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八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的,或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或撤銷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6、面積誤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處理;如無約定,則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7、質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如果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8、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九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事實的,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並可向出賣人主張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9、遲延交房。
實踐中,開發商通常通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如交房條件不是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而是單項驗收合格等)進行規避。
10、逾期辦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通常會對辦證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如果因開發商原因致使超過辦證期限未取得房產證,買方有權選擇退房並要求開發商支付賠償金。對此開發商一般通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設定相當長的辦證時間(如簽訂本合同之日起500天)進行規避。
二、退房糾紛解決途徑是什麼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事實上,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磋商達成的合意,無論市場發生何種變化,買賣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履行合同。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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