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由於購買集資房給購房者帶來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因此很多時候購房者都會要求籤訂書面的集資房買賣合同。但對於這樣的合同,也要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作出保護。那這個集資房買賣合同有效嗎?我們一起從下文中分析。
一、集資房買賣合同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又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出現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單位集資建房,實質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種,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謂“半產權”。儘管單位仍稱之為產權人,但單位實質上失去了自由處置房屋的權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許可。作為一種歷史性產物,其時地方政府、有關單位甚至國家的行政規章、地方法規對福利性集資房的轉讓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規定,但這些規定沒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綜上所述,集資房買賣合同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範圍。同時,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集資房糾紛怎麼辦
目前,集資房糾紛案件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已經取得集資房產證後因轉讓集資房而產生的糾紛,另一種是在未取得集資房產證下達成的集資房轉讓,即集資房購房資格的轉讓。
(一)已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
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的集資房轉讓的,因為產權在單位,單位員工個人只具有居住權,而沒有所有權,當然也就沒有處分權,如果員工轉讓該集資房,轉讓行為是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轉讓協議當然無效。轉讓協議無效,雙方可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轉讓的,因為產權屬於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轉讓的,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户不成。因此,對於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
(二)未取得房產證的集資房轉讓即集資房購房資格的轉讓
當前,集資房糾紛主要是此類糾紛。雖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裏所指的“不得轉讓”,是指不得發生“物權變動”,即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登記過户,而不是指不得訂立債權合同、不能發生債權行為。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即有關房屋物權變動合同的生效與否與登記無關。那麼,購買人有權得到爭議房屋的使用權,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辦理更名過户手續。
進行集資房的買賣,首先要符合國家的規定,否則的話買賣行為直接就是屬於無效的。而在符合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籤訂的集資房買賣合同,還要同時滿足相關法律中的條件,不然即使簽訂了書面的集資房買賣合同,最後也會被認定為無效的,自然就不能對當事人的利益作出保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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