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歸誰管,怎樣解決
一、房屋質量歸誰管
如果在質保期,業主遇到房屋質量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根據市編辦批准的三定方案,市建築工程管理處承擔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等職責,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質量行為方面的違法違規查處等工作。也就是説,買房人遇到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投訴。
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裏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一起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建築法》第6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説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在我國買賣的房屋質量出現問題的,相關的購買者可以要求開發商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質量缺陷可以要求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相應的檢測和監管,對出現問題的房屋進行解決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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